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维护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声誉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合作办学有关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楚雄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我校签署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协议、学生毕业后颁发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的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
第三条 各教学点要依据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培养标准,按照我校专业培养计划组织教学。
第四条 根据不同的专业,由承担办学任务的楚雄师范学院相关学院负责对教学点实施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根据楚雄师范学院赋予的职责任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隶属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方面的工作全面协调、质量监控。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
第六条 拟设教学点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外其他法人单位。楚雄师范学院和设教学点单位根据本规定协商建立教学点。设教学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点单位能够提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教学点单位应地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学校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学校通过实地考察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经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教学点单位。
第八条 教学点单位应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教学点一经确立,办学单位将不得再与其他院校合作设立教学点。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楚雄师范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 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和在教学点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教学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教学点协助学校进行招生、教学过程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每学年对所属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及表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教学点,应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教学点,应予撤销;
(五)定期召开教学点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楚雄师范学院做好本教学点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楚雄师范学院做好本教学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教学计划和各学院教学要求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及时向楚雄师范学院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九)协助楚雄师范学院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十)严格执行楚雄师范学院和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做好教学点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一)履行建教学点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教学点所需经费由楚雄师范学院按建教学点协议中的规定从本教学点学员所交学费中拨给。教学点必须督促学员按时缴纳学费,不得擅自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亦不得将教学点管理费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教学点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教学点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教学点经费的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教学点应自觉接受楚雄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对教学点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教学点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教学点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办学、教学管理松散、教学质量不高、经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教学点,将予以撤销。